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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法律常识 - 法律常识  

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


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包括:

1、合意解除劳动合同: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,劳动合同可以解除;

2、即时解除劳动合同:

(1)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;

(2)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;

(3) 严重失职,营私舞弊,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;

(4)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。

3、 预告辞退:是指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。

(1)劳动者患病或以工负伤,医疗期满后,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位另行安排的工作。

(2)劳动者不能胜任,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,仍不能胜任工作。

(3)劳动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,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,经双方协商达成变更协议的。

4、经济性裁员

(1)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,经依法申请和法院准许开始整顿后,因出现剩余劳动力,需要把裁员作为预防的一种整顿措施。

(2)用人单位近营状况恶化,发生严重亏损、开工不足、产品严重积压之类的严重困难,需通过裁员来摆脱困境。

另外,进行经济性裁员,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,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,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,可以裁减人员。

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:

1、 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;

2、 患病或者负伤,在规定的医疗期间的;

3、 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。

 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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